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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27 10:16:29 作者:  编辑:董永昌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履行职责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菏财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强化国有资产的产权意识,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和实物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

    (二)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满足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手段的现代化。要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促进固定资产在使用周期中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组织负责,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议审议决定。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党委(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向党委汇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疑难问题,提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国资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分户明细分类账,并做好每周资产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四)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每月与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对账,存档对账结果,做到账账相符;

    (八)负责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出借工作的报批,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负责进行学院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纠纷协调等工作;

    (十)学院其他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统筹负责,相关管理单位实施业务归口管理。

    业务归口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是: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机关、教辅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档案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及相关设施的调配与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设备的调配与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建筑物、附属设施(含水电暖气设备设施)、室外构筑物等资产的维护、维修与管理;对后勤各服务中心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后勤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后勤服务性用房调配与管理及学院出租、出借房屋、场地的维护与管理;校办产业的直接管理;负责学院内植物、草坪维护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负责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与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新建或扩建)的规划、论证、批文、设计、施工、验收、预决算、交付使用和办理相关产权证件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拆迁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将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配置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实施。

    (七)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并依据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设备方案组织提报和论证,负责信息化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全院网络资源的管理。

    (八)图书馆:负责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负责图书馆房屋资源的管理。

    (九)实验中心: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实验实训项目及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实训用房的分配及管理;督促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及资源的使用效益。

    (十)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所需实验实训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方案论证工作及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由系部申购但存放在实验中心的资产,按照“实验中心管理为主,系部管理为辅”的原则,对该资产进行共同管理。

    (十一)牡丹校区负责本校区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学院、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单位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学院固定资产的各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使用单位实行资产管理员(兼职)负责机制,单位应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配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提交申报购置计划,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实施采购和验收;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处置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登记;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

    (四)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告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的保管员,固定资产保管员在单位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盘点工作。

    固定资产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取得、验收、处置及资产清查盘点等工作;

    (二)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切实发挥固定资产效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不论其购置的经费来源均列为学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一条 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二)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三)图书、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原则上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四)以上纳入“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未达到上述计价标准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纳入低值耐用品范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学院根据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的确定方式为:

    (一)购置、受让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自行建造(制作)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制作)中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计价。需经审价的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审价报告确定的金额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到期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文物和陈列品的计价,可以根据实价,亦可估价入账。

    (七)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置换实物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价值计价。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

    (十)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增减调价。

    (十一)用外币进口的设备价值,按购买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国外运费及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其它费用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配件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附件报废;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在完成账务处理后,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开出相关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单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移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房屋及构筑物,无论是否具有产权证,都应按造价或评估价计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的,应按照扩建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进行增值处理。对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不发生建筑面积增加的,一般不对其原值做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可按照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计价,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取得和验收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院三级标准递延方式制定。学院在不改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前提下,制定院级配备标准。配备标准另行制定印发。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购建计划应符合各级配备标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

    (一)购置。是指学院通过市场采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划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以实物划拨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三)划转(调拨)。是指其他单位无偿划转(调拨)给学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四)捐赠。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五)置换。是指学院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六)建造(制作)。是指学院立项建造房屋及构筑物,自制仪器设备或装置等所取得的固定资产。

    (七)盘盈。是指在日常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过程中确认为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须经验收后接受,再办理货款结算、入账等相关手续。

    验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改扩建或维修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验收;

    (二)除基本建设外,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后,使用单位应首先进行收货、及时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根据合同、发票进行清点、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等。在清点核对无误后,按照《菏泽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三)验收小组人员分工

    1.国资科、财务处人员负责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根据合同供货一览表对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并做好记录。

    2.技术验收专家、用户单位和管理单位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3.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人员参与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验收,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4.采购人和验收负责人组织全体验收人员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单。

    (四)验收结论

    经验收,凡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可以认为验收合格,否则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由资产购置部门向用户单位和供货商发出验收结果通知单,要求供货商按验收单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验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逐项逐件认定,并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维修保养卡及附件列入验收范围。发现质量等问题应在现场提出,并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受和交付使用。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库并上报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各类固定资产实行定位使用管理单位、定位使用管理地点、定位保管人的三定位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人、保管人、使用人调离岗位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清退手续。

    第二十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新增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凭发票、购货合同、验收单、相关公文等材料到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按物录入资产系统、凭卡记账,并在每项固定资产上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编号是固定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最主要标识,具有唯一性。固定资产条码标签,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名称及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标签粘贴。标签应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作为鉴别标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固定资产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固定资产进行人为的破坏、处理等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维护要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养与维修工作制度。对日常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各单位要形成工作记录,建立保养与维修工作台账。

       学院综合维修部门要组织汇总各类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项目,形成年度计划。固定资产的大、中型项目维修经学院审核立项后,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使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审核,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归口管理部门和交接使用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应的账、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未经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交换学院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报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备案,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移交手续。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前,单位主管负责人应通知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使用人及时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账务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在学院单位之间转岗,原则上应携带资产离开原单位,经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审批,按流程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屋与构筑物、车辆等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退货、投资、盘亏等。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二)报损。是指对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三)转让。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四)划转(调拨)。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范围内作产权转移处理。

    (五)出售。是指对单位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产品公开出售,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六)置换。是指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对确认置换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七)捐赠。是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贫困地区、单位、个人,或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基金会,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八)退货。是指对已验收入账,但因质量问题,向供货商退货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九)投资。是指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用作投资,组建企业或其他性质单位,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十)盘亏。是指通过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发现有账而实际无物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事项:

    (一)除房屋与构筑物、机动车辆以外,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处置申请,办理处置的日期为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

    (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满足报废要求的固定资产提出报废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组织审核后,由使用单位报请院党委会会议审批。

    (三)后勤管理处国资科会同财务处按照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菏财资〔2022〕1号第九条的规定:市属高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五)后勤管理处国资科凭评估报告拍卖报废的固定资产,在“菏泽家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和“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固定资产的产权注销账务处理,凭处置相关材料,交财务处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报损、盘亏审批程序参照报废程序。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捐赠,由捐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资产清单(附资产编号),经后勤管理处国资科组织审核后,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报批,由使用单位提供《对外投资申报单》、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备案的评估报告、投资方合作意向书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出售、转让、置换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照评估价值或高于评估价值签订转让、销售、置换合同。

       第三十三条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房屋与构筑物报废、涉及安全检测的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使用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任意堆放,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违反制度,造成处置固定资产丢失或部分毁损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统一处理,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废品回收单位,回收价值不得低于评估残值。

    第三十六条  自主处置的固定资产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  清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核实采用普查(单位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专项核查相补充的方法,重点查清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盘亏)、有物无账(盘盈)和待处置数据(待报废、待划转等)的情况。

    学院至少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单位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账、变更、盘点等,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如实填报处置申请,做到资产清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应认识到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单位、核查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是自身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根据清查结果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

    第八章  管理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条  对本单位使用和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职责,根据学院的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措施,负起应有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固定资产效能使用情况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情况,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年度预算执行等审计范围和监察工作,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违纪、违法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如有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国资科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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